解析:
身为纳税人,在受益于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权益之时,有必要向政府机构提交相应的证件和材料,包括纳税人和相关子女的个人身份信息,同时还需提供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所制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资料。同时,纳税人亦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直接将纸质版或是电子表格提交给扣缴单位的财务部门或者人力资源部,以便由这些机构负责处理办理。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前款所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子女、被赡养人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信息。本办法规定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留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