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出资人通常是指在某个组织初创之际,为其注入必要的资金或者提供其他必要的技术以及所有权的独立个人。
然而,当他们在随后的阶段中成为合伙人和股东之后,若仍未实际出资,则无法真正成为我们通常认为的出资人。作为出资人,他们享有一系列专属的权益和义务,如拥有在紧急情况下召开股东会议的提议权,有权对公司董事及高层管理者进行直接的申诉权,还包括了投票权与被选任权,享有利润分享权,甚至可以提出强制解散公司的要求,还具有优先权等众多权力。
另外,作为股东,他们也负有严格的职责,即需要按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时间节点,将各自应缴纳的投资款全数足额缴纳至公司账户,且需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