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国有划拨土地是可以进行转让的。在转让此类国有划拨土地时,必须得到具备相应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的正式审批文件支持,并需明确持有该国有土地之上的所有建筑物及其他各类附属物品的合法产权证明文件。
同时,转让者还需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以及已经支付完毕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凭证,并且在与受让方达成共识后,双方要以书面形式签订土地转让协议。
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