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若有工人因雇佣方无理、非法任意扣押并拖欠薪资而被迫提出离职要求,在此情况下,雇佣方必须向该受雇者相应地给予经济弥补金;
(2)经济弥补金应依照每位劳动者为单位服务期满一年后,申请领取一个月的薪酬作为标准来支付,然而对于六个月以上但不满一整年的期数,应当将其视为一年计算;
(3)对于未达到六个月的服务期,应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薪酬的经济弥补金。除此之外,若雇佣方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内支付薪资后依然怠于履行,则需要按照所拖欠款项金额的50%至100%之间,向劳动者追加赔偿金。以上所述均属于法律体系中相关的条例规定,如若您遭遇到相关事宜或旨在获取更为专业化的意见和建议,请随时咨询相关领域的律师团队。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