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贷款过程中向借款人征收服务费并不一定构成违法行为。具体而言,若所收取的是申请人在进行贷款申请过程中所产生的诸如办理手续的服务费、审核费用以及提供信息查询服务方面的费用,亦或是为帮助申请人开通超过授信额度使用信用卡服务所产生的相应费用,此种情况下均属于合法行径。
然而,如涉及到中介费用等其它形式的收费项目,这便构成了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