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危房拆迁补偿与常规拆迁补偿是否存在差异性的讨论,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对于危房这一特殊对象,必须通过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核实、验证,若判定为确实存在潜在风险,则在这种情况之下,政府将采取强制性措施对其进行拆除处理。因此,关于危房拆迁补偿与常规拆迁补偿是否相同的问题,其实质上可由其所依据的法律条文进行参照解释。
法律依据: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房屋安全鉴定应使用统一术语,填写鉴定文书,提出处理意见。
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