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股权的转让并不涵盖公司资产。股权转让乃是指公司股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将其所持有的股份成功转移至另一方的过程。在此过程中,转让的仅仅是从前股东掌管的个人财产,而非将公司的全部或部分的资产变为私人所有,这显然无法实现,因此,公司的资产为公司所有,而非股东可以随意支配的范畴,不属于拟议中的转让内容。
至于资产和股权的归属问题,则是明确无误的。公司作为资产的所有者,有权自主决定如何处分、分配其合法拥有的资产;而对于股权,其所有者只能是那些公司的股东们。如果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尝试转让属于股东的股权,那么这无异于严重侵害了股东的权益。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