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个体工商户需要在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纸质方式,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若个体工商户未能遵守该项规定进行年度报告的申报工作,那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在当年年度报告截止日期后的第10个工作日,即刻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对于因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而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来说,他们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递交书面形式的年度报告,同时提出恢复正常记录状态的申请。在此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需在接收到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状态予以恢复。
此外,如个体工商户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他们还享有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通过司法途径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