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学生在校园内遭受伤害的原因系校方的配套设施或者器材存在潜在的安全风险,抑或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时,该校校方应当依法采纳民事侵权行为的原则来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学校理所当然地应对受伤的学生支付所需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以及合理范围内的康复治疗费用。
然而,当学生在校期间因各种原因发生意外事故时,如果学校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表明其已尽了应有的教育训练和管理职责的话,那么,该校便无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