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股权转让交易完成后,若受让方未能及时支付相应款项,应
首先发送书面通知给予其相关提示及督促,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倘若此种情况下受让方仍未履行付款义务,则可根据先前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向其提出违约赔偿请求。
然而,若股权转让已在公司股东名册中得到正式变更,那么受让方即已依法取得了股东身份。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