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此指出,以下情况下,对某些违建的房屋可以予以暂缓拆除或不拆除处理:
1.被修建的房屋并未占据公共空间,而是处于户主自家房产周边的相应范围内;
2.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如家庭内部成员构成以及住房分配原则等),倘若属于一户多宅的情形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分户要求,则多余的宅基地不应当被回收,已经建设完成的个别房屋亦无需进行强制性拆除;
3.如果该房屋有助于推动农业发展,即使在认定为违章建筑的情况下,也可暂时不必进行强制性的拆除处理;
4.当房屋所有者除此之外再无其他房源时,对于这一个别房屋,亦可暂时不予拆除;
5.对于那些由历史因素形成的违章建筑,若未能达到立即拆除的必须要求,则应当给予适当考虑,暂缓执行拆除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