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中国《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做了明确规定,既包括自然人,同时也涵盖了法人等组织形式,甚至在特定情况下,还包括获得国家授权进行投资活动的各类机构和部门。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承认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的“人”也并非泛指自然人或者寻常意义上的法人,而是具有特殊地位的法人性质的机构或部门。
因此,这些机构或部门在通过自身独立投资建立的公司,则被正式命名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