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相关申请之日起,应在两个月内作出关于是否进行赔偿之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于作出赔偿决定之际,须充分倾听赔偿请求者对此事的见解,并且得与赔偿请求者针对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及赔偿额度等事项,依照我国《国家赔偿法》第四章所约定的模式展开深度磋商。若赔偿义务机关决定对赔偿请求者给予赔偿,则须制作详细完备的赔偿决定书,且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将其送达到赔偿请求者手中。
同时,若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亦应在自作决定之日起的十天内以书面形式告知赔偿请求者,同时向对方具体阐述不予赔偿之原因。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