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帮信罪的情况,控方可以提供确凿的证据以证明其实际并不知情。这类隐蔽性极高的罪名其实也有一些间接的表明其无罪的证据,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实物证据;
其次,书面证据;随后,证人证言;接着,被害人的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自白与辩解;还有就是鉴定专家的意见;当然,必不可少的还有在勘测、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环节所呈现的各项记录;
最后,还包括那些声像资料以及电子数据。证据,被称为宪制性规则下用来确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它在参与诉讼的各方团体以及他们保护自身合法利益方面,无论是在帮助法院深入研究案件本质,还是在引导法院做出正确的裁决上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每一份案宗中,探讨证据及其脉络是核心要素,依据充分的证据所做出的裁决才更有可能被公认为公平合理的决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