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机动车与其他物体发生碰撞导致交通意外之后,驾驶员通常需开展车辆损失鉴定工作以评估损失。此过程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首先,受到事故影响的车辆及物品应由公安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妥善保管。经过验证勘验之后,公安机关将委托专门机构——即价格事物所——进行车物损失的价格鉴定。在此环节中,涉及到保险业务的车辆和物品,车主同时必须通知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派遣代表参与鉴定过程(如果保险公司没有给予合理理由而不出席的,可以视为缺席处理)。
其次,在路面交通事故引发的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方面,原则上要求在事故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报告的编制工作。但若遇到情况复杂或者必要的原因,经有关部门批准后,鉴定时间最多可延长至14天。
第三,若当事人对于经过确认后的鉴定结论持有异议,或者对此存在疑问,他们有权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交警支队交宣处事故科提出重新鉴定的请求;并且在接下来的10个工作日内,应当编制出新的鉴定报告,重新对争议部分做出裁定。
最后,一旦新的鉴定结果得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官方认可,那么这个最终的鉴定报告就会正式生效,并作为评估损失以及后续赔偿事宜的重要依据。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条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