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伤害情况鉴定启动的时间规定如下:
倘若鉴定的主要依据是外观形态的损毁或组织器官功能的障碍,则鉴定工作应于损伤发生满90日之后展开;
若涉及到疑难、复杂的损伤状况,鉴定流程应于临床治疗阶段告一段落或伤害情形逐渐稳定之后方可实施;
另外,鉴定期限还需考虑以伤害造成的各种并发症作为鉴定核心,此时的鉴定工作亦需等到伤害病情趋于稳定之后方可进行;
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况,则按照相应的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4.2.2
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