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居住在城镇的民众无法到农村购置房屋。通常来说,村民们所拥有的住房仅能在符合特定条件之下出售给予其所属的集体内部成员。
同时,城市民众亦不得擅自侵占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建设住宅,相关部门也不应为非法建造及买入的住房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明书。
法律依据:
《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行使宅基地所有权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家庭无宅基地的;
(二)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居住,现有宅基地无法满足分户居住需求的;
(三)因自然灾害、政策性搬迁、政府规划实施等原因,需要重新选址建设住宅的;
(四)法律、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前款第(三)项的情形在宅基地分配中优先予以保障。
夫妻双方属于不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当结合实际生活居住情况,按照村规民约或当地风俗习惯,在其中一方所在集体申请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