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腰部扭伤系由职业活动引发所致,一般情况下可视为工伤范畴。就员工工伤认定而言,满足以下任一情况者,应被视为工伤:
(1)由于工作缘故在上班期间及工作场地遭受意外突发性伤害的;
(2)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前后,于工作岗位上进行相关的准备或者收尾工作时受到意外事故造成的伤害;
(3)在上班期间以及工作地点,为了完成岗位职责而遭到暴力、意外或其它形式的人身伤害;
(4)由于职业因素导致的职业病病变;
(5)在上班期间或执行任务中,因种种原因致使身体受伤或者意外下落不明;
(6)在往返公司工作期间,由于非个人主要责任发生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公共轮渡、火车事故造成的伤害;
(7)根据相关行政法令以及规章制度应该认定属于工伤范围的其他特殊情况。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