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某位债权人所代表的企业遭受了法律对之宣判为破产的命运,那么他们应得的那些债权将在破产程序中进行处理。在此种情况下,破产企业所持有的全部债权理应视作其名下所有权属中的一部份。因此,该企业日后的债务人并不能够直接向破产企业进行债务清偿,而应该转而将他们应支付的债务款项或相应的财产移交给破产程序中的指定人员——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管理人——进行结算。任何试图直接向破产企业交涉清偿问题的行动都将被视为无效,不得产生任何实际的偿还结果。倘若各方当事人在债务方面存在任何异议,他们都有权向负责审理此案的相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
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及财产权利,以及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及财产权利,为债务人财产。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不免除继续清偿或交付义务。
第三十二条
债务人、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债务人财产或债务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