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您提供的情况,管理人扣除职工交的燃料款所产生的利息以及追溯至2015年的职工分红和公司集资利息的行为,可能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等优先权益是不需要申报的,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然而,您所提到的燃料债券购买以及相关的利息和分红问题,并不属于该法条明确列举的优先权益范畴。其次,管理人在处理破产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时,需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尽可能保障所有债权人的利益。如果管理人的扣除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情况,那么这种行为可能是不合理的。因此,建议您向管理人了解他们扣除这些款项的具体依据和理由,并要求他们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如果您对管理人的解释和依据不满意,您可以考虑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注意的是,本回答不能替代专业法律意见,以上仅指出了一种可能性,如有需要,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详细和准确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