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行政拘留的复议程序进行过程中,通常情况下不会出现执行行为被暂停或终止的现象。根据我国现行的《行政处罚法》中的第四十五条明文规定,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不服一项具体的行政处罚决定而寻求行政复议或启动行政诉讼程序时,在这整个过程中,有关部门所实施的行政处罚将不会受到任何影响,除非在特定情况下法律另有限制性规定。同时,我国的《行政复议法》针对这种需要采取停止执行措施的情形,进行了明确且详细的特殊规定。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