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应聘法律顾问职务:
作为本地区乡镇、街道级别的政府机构以及其下属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村级自治组织、各类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者工业、商业活动的实体、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户以及从事个体工商业的经营者、以自然人身份组成的合伙组织以及全体合法公民的专属法律顾问,为他们提供全面的法律咨询与服务;
代表当事人进行各类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的诉讼活动;
独立地处理各种非诉讼法律事务,包括审查所有类型的合同、协议、章程等法律服务文件,协助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参与各类合同、协议的协商和谈判,以及协调、仲裁等活动,同时,也能代表当事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及代理各类涉及合作、担保、分家析产等单项民事、经济法律事务;
负责主持调解各类纠纷,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劳动争议、生产经营性纠纷以及涉及财产权益的民间纠纷;
为广大公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解答关于法律问题、各项具体法律事务的解决方案和途径,以及政策解读等方面的疑问;
根据客户需求,代为起草各类法律事务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法律事务、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协助公证处开展公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证前服务、办理公证申请、办证过程中的相关事宜以及证后服务等环节;
在积极开展协办公证业务的基础上,应客户的申请,我们还可以对一些内容简单、权责清晰、标的金额较小的协议或合同进行审查和证明,并对协议或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协助司法助理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以及其他相关的业务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