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双方因殴斗行为而签署了和解协议,则该协议便不可随意撤销与更改。依据现有法规规定,经由公共调解委员会进行调停之后最终达成并签署的含有具体民事权利和义务条款的协议,其效力等同于一份正式的民事合同,对于签约双方都具备法律约束力。故在签署此类协议之前,务必要对其中的各项条款充分理解并确认无误;而当协议生效之后,还需严格地按照约定履行各自应尽的责任,不得私自对条约进行篡改或者解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调解协议有效:
(一)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协议无效:
(一)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调解协议无效。
第六条
下列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不得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