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为确保借款申请能够顺利进行,借款人务必预先设立并维持一个已长达12个月之久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另外,还需保持连续并且足额地缴纳住房公积金达到同样的时间长度,其中“足额正常缴纳”是指无论是以每月固定的形式连续缴纳、还是以预缴或补缴的方式来尽快累积住房公积金的月份数,此外,借款人在提出贷款请求时,必须保证自己的住房公积金处于正常且可供使用的状态;
2、对于已经过中心批准,允许暂时放松缴纳要求的单位的员工而言,只要他们在满足已经有1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并足额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前提下,仍具备贷款资格。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