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那些在退休之后重新受聘的个体而言,他们在执行公务期间遭受的伤病无法被视作是工伤事故的范畴。这是因为对这些离岗后再就职的人来说,他们与雇主之间构成的只是一种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故此,他们的权益也将不再受到劳动法律的保护和调整。因此,这类情形并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和标准。但是,对于交付劳动力的个人来说,如果他们因为参与这份劳务合同而涉身于涉及到伤病的事件,那么他们还是有权利要求业者给予他们以人身伤害方面的赔偿要求。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