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之间存在显著差异,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两者形成的原因大相径庭。可撤销合同通常源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趁火打劫、欺骗以及威胁等因素的影响;相对而言,无效合同则主要是由于行为人没有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所做意思表示并非真心实意,又或者是违反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强制性的规定(但这种强制性规定并不会直接导致该种民事法律行为失效的情形除外),再者就是违反了公众普遍认可的道德标准,或者与第三方达成恶意交易,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对于它们的认定程序也各具特点。在可撤销合同的情况下,撤销程序须经由行使撤销权的人士提出才会开启;
然而,对于无效合同而言,相关机构有权自主判断是否成立,并且可以包括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的机构在内。
最后,从法律效果来看,前者自签订之日起便注定无效;相反,后者在尚未遭受撤销之前,其有效性依然存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