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虽然公司拥有回购股东股权的权利,但是这一行为仅能在特定情况下方可实施。当召开股东大会并审议这一决议时,对于投出反对意见的股东来说,他们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如下形式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
(一)如果公司在过去五年内未能向股东支付任何合理利润,同时在此期间公司始终保持连续的盈利状态,并且满足所有法定的利润分配条件时;
(二)若公司对外进行了合并、分立或重大财产转移等重要商业操作时;以及(三)当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经营期限已然届满,或者是章程中指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并且在股东大会上经全体与会股东通过决议,修改现有章程以维持公司的延续性时。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