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国家公务员、全国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员等人而言,人民法院有责任将他们的失信行为告知并通报给他们所属的工作单位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而对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国家行政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国有独资公司等行政与国有组织,人民法院同样应当把这些失信案件情况向它们的上级行政单位、监管职能部门或承担出资人职责的相关机构进行通报,以促进相应机构加强对失信问题的关注与管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
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
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