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超出承诺期所作出的承诺,根据正常情況說來,缺乏法律效力;但若要约人能在下一时间点及时通知受要约人相关承诺仍然具有效力,则应予以特殊考虑和处理。承诺乃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表示愿意接受之意向表达,其发送必须在要约所明确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向要约方顺利传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四百八十六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