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定中明确规定了竞业限制及相关经济补偿,那么在现行的法律约束下,当劳动合同被解除或是到期终止之后,由于雇佣方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能按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则此时劳动者有权利提出解除竞业限制条款,并要求得到法院的庇护与支持。
至于补偿金的具体数额问题,经双方未能就此达成共识时,作为劳动者,只要能证明自己已尽到竞业限制义务,则有权寻求雇佣方按照其在停止履行其劳动合同时至终止日前12个月期间内的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即0.3倍)来逐月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