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已被官方查封的房地产是无法实施抵押担保行为的。
当某处房地产已经被官方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或者监管手段时,就意味着它不再能够成为抵押合同的最终目的物来进行设定抵押担保,并且无法正常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先前已经进行过抵押登记操作的该房地产将无法保障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能够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