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作为一种优化手段,自愿交付金钱并非''逃避''诈骗行为成立的''借口''.根据法律法规对于诈骗罪的明确定义来看,诈骗破坏了诚实依赖关系和公平竞争原则,其核心要义在于"进行虚假陈述或者故意掩盖事实真相,以此来获取他人财产且无合法权利加以占有"。
因此,从这个角度癌症析,所有涉及到诈骗罪行的案例中,受害者都是基于自己的意愿而主动交付款项的,尽管他们在受骗后也可能会再次选择交付资金,但这并不足以构成对诈骗行为的有效抗辩。
我们关心的是对方给您支付的资金原因,以及在何种情况下您给他/她的款项。
如果您在此过程中有明显的虚假陈述或故意掩盖事实,那么这笔款项很可能已经构成了诈骗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