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该行为符合构成要素。本罪行属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范畴之内。
2.所谓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在明知他人可能会借助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的前提下,仍然为其提供诸如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服务、网络存储服务、通讯传输服务等技术支持,或是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起到辅助作用的援助,一旦此类行为涉及到了情节严重,就将被视为犯罪行为。
3.对于此类犯罪行为的量刑标准,通常情况下,如果情节严重,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惩罚,同时还需要承担罚金的责任,或者是单独接受罚金的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