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听证会参与者的规定如下:
会议召集方应确保参会代表包括有:
听证会的主持人、记录员、决策发言人、听证代表、听证检查人和观众席的旁观人员等。
此外,听证会的主持人通常由负责组织、指导本次听证会的听证机关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出任;而听证记录员的职责则是由听证机关从其内部指派专人担任;决策发言人则是由相关的决策机关进行指定和安排的负责人来承担;
至于听证检查人(即监督在场听证过程的人员),则须由政府法制委员会、监察部门及政府督查机构的代表共同指派;
最后,关于观众席旁观人员,他们是通过社会公开的方式,自愿报名参与听证会的,此项报名活动需经过听证机关的确认和批准。
同时,举办听证会的听证机关要接受新闻媒体记者的监督报道。
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政许可听证的程序是:
(1)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听证可以不公开进行。
(3)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