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暂住证,即是对于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所属市区或者乡、镇地域范围,欲在其他地区暂时定居生活的公民所开具的一种证明文件。
具体而言,以下几种情况需要申请领取暂住证:
(1)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预计在暂住地居住时间超过一个月且年龄需达到16周岁的各类人群;这些人包括但不仅限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雇员以及从事工业、手工业、运输业、商业、餐饮业、修理业、服务业等职业的从业者;
此外,还包括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相关人员以及其他有必要申请暂住证的人士;而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学习等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则只需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暂住户口登记或者旅客登记即可,无需申请暂住证。
(2)尚未持有暂住证的人员在申请办理暂住证时,必须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近期正面免冠的1寸照片两至三张,同时还需要根据以下各点进行相应的申请程序:
若暂住在居民家庭之中,申请人需要直接携带户主的户口簿前往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该派出所指定的管理站点提出申领暂住证的请求;若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场之内,用人单位或者雇主要负责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然后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提交申领暂住证的申请;若暂住在出租房内,房主要负责携带租赁合同,带领申请人前往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3)持有暂住证的人员在为保障自身权益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务许可证、在市场监管管理局申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等各项业务时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暂住证。
(4)当遇到相关部门稽查暂住证的情况时,持有暂住证的人员需积极主动予以配合,妥善出示施尽证件,不得出现拒绝配合的行为;如有离开暂住地的意愿,应提前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暂住手续,并交还暂住证。
(5)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扣押公民的暂住证和其他身份证明,除非出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特殊需要,经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决定收缴或者吊销暂住证。
同时,所有持有暂住证的公民皆有权享受律法赋予的相关权益,享受国家在政策层面给予的支持。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