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于首次开庭之中,首要程序即是对案件予以调解。
作为如有无法赞同调解结果之情况,当事人有权请求直接进入审判环节。
在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会根据对于当事人意志自由与案情清晰明了的认真分判断辩是非曲直,然后才会展开调解工作。
当人民法院着手进行调解工作时,调解的主持者既可以是独任法官也可以是合议庭成员,同时在可能的范围内,应尽可能在现场环境下完成调解过程。
在进行调解之际,人民法院得以采取便捷的方式告知相关人员到场参加调解活动。
另外,为推动调解进程的顺利开展,人民法院会向有关单位及个人发出邀请,要求其提供必要的协助。
受邀人士须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调解举措以达到调解成功的目标。
最后,所有的调解协议必须建立在各方自愿且不存在任何强制因素的基础之上,并且协议内容本身不能违反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