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被监视居住者在审讯之前并不必然会遭到拘禁。
是否执行此项操作,取决于法院最终作出何种裁决。
若审判机构认为被告人有可能面临实体性刑事处罚,那么被告人通常会被羁押于看守所中;反之,倘若被告人可能获得缓期执行的惩处,则其通常不会遭遇到拘禁。
所谓“监视居住”,指的是侦查机构有权责令涉嫌犯罪的人员不得离开所指特定居所,并且必须接受对其行为活动实施严密监视的一种严格限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