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农民在自由修建、改造住宅的过程中,其宅基地的总面积(涵盖各类附属设施在内)原则上应限制在农用地区域的每户家庭住房使用面积,即不可超出140平方米;而在利用未被开发利用的土地(亦即所谓的建设用地)时,则规定每户家庭的住房占用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另外,各市级、县级行政区级政府可依据本地区内平均每人拥有的耕地规模,自行设定更为具体的农民住所占地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城镇居民而言,如欲修建住所,应当申请并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资源,并且其每户家庭的土地占用面积上限不应超过100平方米。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以构筑住所设施的土地,具体包括已经建成房屋、曾经建造房屋或是已明确计划用于房屋构建的土地等多种类型。
其中,建有房屋的土地、已建有房屋但已经没有屋顶或无法居住的土地,以及正在进行房屋建设工程准备中的土地等均属此类。总的来说,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特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强调的是,虽然对于宅基地上附着的建筑物,农户的确拥有所有权,他们有权对这些财产进行买卖和租赁活动,但这并不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未经许可进行侵扰。一旦房屋出售或者出租给了第三方,那么该处宅基地的使用权便会相应转移到购买者或租户手中,然而,宅基地的所有权始终归属于集体所有。需要特别提醒的是,那些已经将房屋出售后再申请新的宅基地的行为,无疑将面临拒绝审批的困境。
此外,农户在建设房屋及其室内外小型院落时,其使用的土地规模也必须严格遵守省级、自治区乃至全国范围内的相关规定,不得突破此项标准。自1982年起,经过正式批准的宅基地每户使用面积的上限被确定为0.26(相当于173平方米)。
至于那些1982年之前已经获得批准的旧宅基地,每户家庭在最大程度上能够获取的宅基地面积则被限定为0.4亩(约合267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