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针对全领人群,进行基本养老金的普遍调整。在这一过程中,遵循“双重挂钩”的原则来设计实施方案。其具体内容包括两大方面:
第一个层面,遵循月人均120元的基准总额度,依据各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以及平均养老金数额,制定出符合各自实际情况的调整标准。
其中,杭州市对应的调整数值为123元,宁波市同样为123元,温州市则为119元;而在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金华市、衢州市、舟山市、台州市以及丽水市等地,调幅均为119元。对于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参保的企业退休人群,上述数值以123元为准。关于退职人员的养老金调整,将以全省统一的每人每月100元为标准实施。
第二个层面,通过衡量退休(退职)人员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以下同)长短,从而确定相应的基本养老金增长幅度。具体来看,缴纳年限每满一周年(不满一周年按一年计算),月基础养老金将会增加5元。
(二)在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之上,对某些特定群体给予更进一步的养老金增加待遇。具体的人员范围包括:
1.自1953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退职)人员,若其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者,每人每月可获额外增加70元;如缴费年限在20年至30年间之间,则增发金额为60元;若缴费年限低于20年,每位每月则可以获得50元的增发金额。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此处的“自1953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特指那些于该日期前参加革命工作或者按照国家与地方政府有关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起点时间在高于或等于1953年12月31日的退休(退职)人员。
2.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男性年龄已达70周岁、女性年龄已达65周岁及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位每月将可获得额外增加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