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公司解散情况下债权的处置问题,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1)若公司已经依法为之进行完结清偿工作并最终被合法注销,然而在此过程中,部分债权人未按照预计的期限申报其享有的债权,从而导致相应的债权无法得以实现。
此种情况下,该部分未能得以实现的债权应视为不再存在,债权人不得再次对此要求补偿。
(2)假如公司在未经清理清算的情况下便即将之注销手续,并最终导致公司无法按照正常程序进行清算,那么债权人可以向有限责任公司的各个股东,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以及控股支配者等特定主体提出债权请求。
(3)同样的,如果公司在没有经过清理清算就结束了注销流程,而这期间股东或者第三方在公司注册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时,已作出对公司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的明确承诺。
此时,债权人完全有权对这些股东或第三方向其追索债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