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针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有权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限制,例如禁止其参与任何形式的贷款、融资等金融行为,甚至可以对其个人信用卡额度进行适度调低,并且必须确保这类人士的财产状况能够实时监控并通过司法查询平台上报给法院。
2.在工商行政管理领域,对于失信被执行人实行信用评级制度进行压缩,同时也将限制其参与各类“守信用重合同”评选活动的资格。
3.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被执行人属于国家机关或公共事务官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政协委员会成员等特定范畴内的人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他们在参与各项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活动时会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甚至失去政治权利和荣誉地位,严重者可能面临纪律处分。
4.为了防止失信被执行人离开国内,相关部门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管制。
如铁路运输部门不得出售给这些人火车票,而民航部门也不能售卖航空机票予他们。
5.对于失信被执行人而言,他们参与政府采购和工程项目招投标的资格也受到了严格限制。
6.具体到建设管理层面,所有涉及失信被执行人的工程项目许可、资质审批都会暂时中止处理,相关建筑市场业务事项亦会相应暂停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工作亦会推迟开展。
除此之外,规划管理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所持有的土地使用权也会暂时停办规划报建手续,在建项目的后续相关规划事宜亦会被搁置处理。
7.除了以上提到的各项措施外,还有其他相应措施可供灵活运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
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