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以下为您提供详细的办理手续参考步骤:
首先,应取得乡村组对您分户意向的认可,此过程需要三级证明的支持,且每份证明上都必须加盖公章,并附有经办人的签名;
其次,请以您个人名义提交分户申请,同时须附上您亲自签名的分户申请书;
再次,你还需提供您本人名下的房屋产权证明(例如您在农村所建房屋的审批表或者您拥有的房产证等);接下来,你应该前往相关部门申请明确的门、户、牌地址;
最后,请将以上所有材料及证件都准备好,与原户主以及您自己共同前往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根据派出所工作人员的指示进行操作,便可完成分户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
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