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服务的时间长度,每累计满一整年,即需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该日历年度内全部薪资总额的薪酬待遇;若服务时间长达十年,则需向其支付十个个日历年度的工资标准作为经济补偿。对于持续服务六个月以上但未达一整年的情况,需将服务时期视为一整年,据此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而对于服务期低于六个月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只需向其支付半个日历年度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即可。在本项法律规定中,被提到的“月工资”特指劳动者在离职或终止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之前的最后十二个日历季度中所获得的平均工资数额,且该金额以实际到账薪水为准进行计算。如用人单位违反了上述条款擅自解雇劳动者,则必须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中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違約薪酬作为惩罚性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