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首次拍卖遭遇失败的状况下,可实施价格降低策略,仅售出原有拍卖价格的10%至20%后进行二次公开拍卖;倘若再次未能成功,则需进一步下调售价,依前述幅度继续进行第三轮拍卖活动。
若是第三轮的拍卖仍然宣告失败,依据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共识的前提条件下,允许债务方以物品进行偿债,此时的价格将作为第三轮的保留价赋予债权人。
所谓的“土地流拍”,即是国家相关部门正式决定将位于佳境的土地投放于经济运行市场之中,若在此过程中买家出价不高或者无人竞标,从而导致土地未能顺利成交,这样的情况通常不会在房地产市场繁荣时期发生。
然而,当房地产市场面临资金紧缩、房地产品抵押及由此引发的开发商财务链断裂等严峻局面时,土地流拍的问题便会浮出水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五条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