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国家进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时,为了维护广大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其所占用的土地应该按照先前的使用状态并结合市场价值等因素来给予合理的补偿金。
同时,对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侵占、挪用甚至是克扣、冒领征地补偿费用的行为,均需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若您遇到此类情况,可以选择向当地行政机关进行投诉举报,也可以选择前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公正的裁决和救济。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项目开发方未能足额缴纳土地补偿款,那么这样的土地征用基本上都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违法行为。
由此可知,土地补偿费应属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拥有。
接受到这笔款项之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在全体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地位的人员之间实现平均分配。
如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按规分配,无形中即侵害了农民朋友们的合法权益,在此种情况下,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们可以联合或者独立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提出诉求,强制其支付应得的份额。
法律依据: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侵占、截留、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一般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追究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三百八十二、三百八十三、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对于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追究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