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收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全额支付相应的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等,同时还需妥善安排被征地方的社会保险费用,以确保被征地民众能够维持正常的生活水平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在此过程中,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或者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行为发生。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