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员工因自身缘由而提出离职之请求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无法申领失业救济计划;
然而若由于雇主方面的过错导致其不得不离开工作岗位者,那么他们便拥有资格来申领失业救济金,不过同时也要满足在失业前用人单位与个人已经按照法定标准缴纳满一整年度的失业保险费用这一前提条件。事实上,主动辞职并不符合上述关于领取失业救济金所需具备的条件。
根据现行的法律条文,失业人群在下列条件均已满足时,应可从国家设立的失业保险基金中获得相应的失业保险金:
首先,必须是在失业发生之前用人单位与个人已经按照法定标准缴纳满一整年度的失业保险费用;
其次,失业并非由于个人意愿而导致;
再次,已经进行完失业登记程序,并且明确显示有实际求职需求。在此特别强调,员工因自身原因自行提出离职的情形,并不符合申领失业津贴的条件。要想有资格领取失业津贴,每项都必须满足特定的条件,包括已经加入了失业保险体系,并且已经连续缴纳超过一年度的相关费用、非由个人想法而造成就业终止、已经完成失业登记过程以及提交了相关失业登记证明等。对于失业人群来说,他们应该凭着失业登记证明以及个人身份证明到当地社保局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具体手续。从完成失业登记之日开始计算,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正式启动。为了履行职责,雇主应尽快为失去工作机会的员工提供终止或解雇合同的证明文件,并在自终止或解雇劳动关系当天起的十五天内将相关信息上报给所在地的社保局。失业人员应对以此方式从本公司获取的终止或解聘合同证明文件,立即前往当地的公共就业服务中心按照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总而言之,失业人员应该凭借失业登记证明及个人身份证明,前往所在地区的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此种情形下,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即刻开始计算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