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必要共同诉讼,即当事人中多于一方或两方且诉讼所涉及的标的具有不可分离性,从而使人民法院不得不将其合并在一起进行审理的一类共同诉讼现象。
而普通共同诉讼则被定义为一类特殊的共同诉讼形式,它指的是当当事人中的一方或至少有两名以上为两人以上时,他们所提起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如果满足了人民法院对该类案件予以合并审理的认可标准,同时当事人也表示愿意接受合并审理,那么这类共同诉讼行为就被定义为普通共同诉讼。
与前者有所不同,后者是一类可以进行合理分割的各类诉讼请求。
它们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区别点:
首先,诉讼标的的属性是同种类还是不可分割决定了两种共同诉讼形式;
其次,当事人之间的关联程度以及自主主张的权利有所不同;
最后,两种诉讼形式的审判思路和最终判决结果也有明显差异。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