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征税人应返还联邦税收的原因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纳税人在上一财年的综合总收入低于60,000美元,然而他们在日常缴纳联邦所得税的过程中,已经预先支付了该部分税费;
其次,如果纳税人在上一年度满足了享受税收减免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要求,但是在预先交纳税金的时候却未进行扣除;
再者,由于中段时间内的职业变动、离职或者某些月份并未获得收入等因素,可能会导致前后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差异;
最后,倘若纳税人并无任何雇主单位,仅仅从劳动报酬、版费以及特许权使用费等项目中获取收入,则需经由汇算清缴这一国家规定的程序来处理各种税前扣除事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