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非现役军人来说,准备必要的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提供户口簿作为个人身份的唯一凭证,出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作为必备证件,以及提交由本人郑重签署的结为连理的签字声明,该声明需保证双方均未婚且无任何近亲如直系血亲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亲属关系等事项。
至于现役军人,他们则需要准备更为详细具体的资料,其中主要包括军人身份证、军官证或者士兵证,以及由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开具的关于其婚姻现状的明确证明,此外还需要提供一份出自于其本人,确保其与对方当事人无任何诸如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亲属关系的书面签字声明。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